行政院修正「中央機關(構)員工一般健康檢查補助基準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旨揭補助基準表係中央機關之規定,本市所屬公務人員補助基準仍依據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健康檢查處理原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