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退休條件擬於111年2月1日退休之教育人員(不含公務人員)申請退休統一收件公告
一、依據臺中市政府教育局110年9月24日中市教人字第1100074501號函辦理。
二、請原登記有案或擬新提出申請者,請先簽陳校長同意退休後,於110年10月15日前(逾期原則不再受理)備妥相關證明文件送人事室審核(相關表格可至人事室網頁下載),依來文規定須於11月5日前送件至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審核,爰請務必掌握時效。※請考量學生學習完整性,以學年申請退休為原則。
三、所須填寫及繳交之表件如下:
(一)退休事實表3份(有私校學校年資者4份;如有留職停薪、曾退休(資遣)再任情事,請於備註敘明;退休薪級以109學年度成績考核為準)(請當事人先行填寫1份再由本室由系統產製事實表後簽名蓋章)。
(二)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1份(最近3個月內,記事請保留)。
(三)1吋照片1張。(為配合退休金證書及退休證之製作,務請繳交1吋相片或自行裁剪,相片背面請註明學校及姓名。)
(四)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退撫給與人員資料卡1份。
(五)本人之銀行存摺封面影本(台銀、一銀或合庫)請直接黏貼於前項資料卡上,核發相關退休給與之用,亦可逕以台灣銀行優惠儲蓄綜合存款帳戶代替。
(六)本人之郵局存摺影本1份(辦理日後月退休金、年終及三節慰問金之用)。
(七)全部經歷證件正本:
1、合格教師證書、試用教師登記證明。
2、畢業證書(含初任教職、最高學歷或曾改(提)敘之學分證明等)。
3、軍職年資證明(含退伍令、大專集訓證書,或專業訓練結業證書等相關證明文件)。
4、經歷證明文件:每段服務經歷請先按派令、敘薪通知書(含初任、提、改敘)、 離職證明或服務證明書等順序,再依各段實際服務時間先後順序排列。
5、成績考核通知書(從初任至退休前一學年度之考核通知書)。
6、服務獎章證書(最後最高年屆即可)。
7、本校在職證明書:由人事室辦理。
(八)退休教育人員最後在職同薪級人員現職待遇計算表(曾擔任導師、組長、主任者請檢附歷年兼職聘書)。
(九)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優惠存款年資試算表(由人事室辦理下載試算表)。
(十)公保養老給付如選擇直撥入帳者,請即速先告知人事室開立證明供當事人親赴台銀開立「台灣銀行優惠儲蓄綜合存款帳戶」後,繳交存摺封面影本二張,若選擇不直撥入帳者可免附,屆時轉發「公保養老給付金支票」自行持往台銀開戶。
(十一)具有私校年資者,另應附私校未領離職金證明及填寫私立學校退休給與領據1份(請先行填寫再由本室繕打後簽名蓋章),以及曾任私校教師年資退撫給與資料卡及存摺封面影本1份(無私校年資者免附)。
(十二)公教人員未涉案具結書1份。
四、相關證明文件請繳交正本,俟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核定後發還。
五、本次統一作業僅針對教師,不含公務人員,公務人員(不論新舊制)請經簽准後另依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於退休3個月前個別申請即可(請儘量提早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