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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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臺中市立東勢工業高級中等學校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發文字號:中市教人字第1100076528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重申本市立各級學校公務員及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
應依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辦理,並請加強宣導,避免因
不諳法令規定違法兼職,致生懲處之情事,請查照。
說明:
一、查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08號解釋:「...兼任學校行政職
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
用。」
二、復查公務員服務法兼職相關規定如下:
(一)第13條:「(第1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
業。...。(第2項)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
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
(二)第14條第1項:「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
公職或業務。」
(三)第14之2條:「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
之職務,受有報酬者,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
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四)第14之3條:「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
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
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三、綜上,本市公立各級學校公務員及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兼
職,應依上開規定辦理。至未兼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則
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
則等相關規定辦理,併予敘明。
正本:臺中市各市立高級中等學校、臺中市各市立國民中小學、臺中市各市立幼兒園
(不含和平區)
副本:本局高中職教育科、本局國中教育科、本局國小教育科、本局幼兒教育科、本局
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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