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臺中市立各級學校暨幼兒園教職員健康檢查處理原則」,並溯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臺中市立各級學校暨幼兒園教職員健康檢查處理原則修正總說明,修正規定第二點,健康檢查補助對象及額度如下:

(一)每年補助一次健康檢查費新臺幣一萬六千元:

1、本市立各級學校校長。

2、本市立幼兒園園長。

(二)四十歲以上人員每二年補助一次健康檢查費新臺幣四千五百元

1、編制內教職員

2、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人員,且於現職學校、幼兒園連續服務滿一年(不含契約進用人員)。

(三)每二年補助一次健康檢查費新臺幣三千五百元:依臺中市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約用人員及業務助理僱用及管理要點進用之人員四十歲以上且於現職學校、幼兒園連續 服務滿一年(不含契約進用人員)。

(四)未滿四十歲且從事重複性、輪班、夜間、長時間工作等有危害安全及衛生顧慮工作之人員, 每三年補助一次健康檢查費新臺幣三千五百元:

1、編制內教職員。

2、於現職學校、幼兒園連續服務滿一年之聘僱人員、約用人員及業務助理 (不含契約進用人員)。

補助對象當年度因職務異動致補助金額調整為新臺幣一萬六千元者,得選擇申請補助新臺幣一萬六千元,但應扣除已補助之金額。

第一項所稱之四十歲以上人員,指前一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滿四十歲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