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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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3月3日
發文字號:臺教授國字第1110014592A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無附件
主旨: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或兼任主管職務教師於職
務出缺、差假、留職停薪等期間,其代理人(身分為教
師)之學術研究加給支給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110年11月15日臺教人(四)字第1100132105號函辦
理。
二、查教師待遇條例第13條規定,學術研究加給係指對從事教
學研究或學術研究者加給之。次查本部94年3月21日台人
(三)字第0940036607號書函略以,高級中等以下公立學校
教師兼任行政主管職務人員,本職係為教師,其請假期間
所遺之課務,係由合格人員代課,並核支代課鐘點費,不
生依代理職務支給學術研究費之問題。
三、據上,考量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或兼任主管職務教
師出缺、請假、留職停薪期間,其代理人(身分為教師)係
代理其行政職務,並參酌教師待遇條例第13條規定學術研
究加給之定義,有關代理人(身分為教師)學術研究加給宜
依代理人本職支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