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有關機關同仁於請防疫隔離假期間,如確因公務需要經指派於上班時間執行職務者,未符合依規定申請加班一案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函
地址:臺北巿濟南路一段2-2號10樓
傳真:02-23979746
承辦人:黃懷禾
電話:02-23979298#512
E-Mail:hhhuang@dgpa.gov.tw
受文者:臺中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
發文字號:總處培字第111001492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機關同仁於請防疫隔離假期間,如確因公務需要經指
派於上班時間執行職務者,得否依規定申請加班一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臺北市政府111年4月22日府授人考字第1113003142號函
辦理。
二、查本案涉及法規分別說明如下:
(一)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3條第3
項規定略以,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
中檢疫者,於隔離、檢疫期間,其任職之機關(構)、
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應給予防疫隔離假。家屬
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者、檢疫者而請假者,亦
同。
(二)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規定,公務人員經指派於上班時
間以外執行職務者,服務機關應給予加班費、補休假、
獎勵或其他相當之補償。
(三)行政院109年3月25日院授人給字第1090029441號函說明
略以,政府部門人員非因公出國者,防疫隔離假期間不
予支薪(例假日不扣薪);非屬前開情形,照常支薪。
三、茲以「防疫隔離假」係為防疫應變緊急處置之特別措施,
既有支薪,機關同仁於請防疫隔離假期間,倘機關基於公
務需要,自得在兼顧防疫及維持政府持續運作前提下,視
業務性質、資(通)訊設備狀況及人力配置指派同仁於上
班時間居家辦公。於該上班時間執行職務,並未符合公務
人員保障法第23條規定所稱加班之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