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衛生福利部函-社區式長照機構及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服務因配合防疫需要,暫停服務期間,有需求之家屬其中一人得申請防疫照顧假

衛生福利部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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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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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電話:(02)26531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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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sfaa0667@sfaa.gov.tw
受文者:勞動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5日
發文字號:衛授家字第111076052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社區式長照機構(不含團體家屋)及身心障礙者日間
照顧服務(含社區式及機構式日間照顧、社區日間作業設
施)因配合防疫需要,其防疫照顧假之申請對象,詳如說
明,請配合辦理並協助轉知所屬單位知悉,請查照。
說明:
一、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
揮中心)依據災害防救法第31條第1項第11款解釋得以防疫
照顧假作為防疫所需之特別因應措施,合先敘明。
二、於指揮中心開設期間,因應疫情控制需要並考量失能者及
身心障礙者健康,倘因機構或服務提供單位因有確診者須
採暫停服務時、地方政府宣布預防性暫停服務等因疫情而
採取之措施者,於前項情形期間,家屬如有親自照顧原接
受服務之失能者及身心障礙者之需求,得申請防疫照顧
假。
三、有關防疫照顧假相關規定,說明如下:
(一)申請對象:有需求之家屬為二親等血親、姻親或民法第
1123條所定之家長、家屬。
(二)受僱之家屬其中1人得申請「防疫照顧假」,雇主應予准
假,且不得視為矌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
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予不利之處分。
四、本案聯絡人及電話:
(一)社區式長照機構(不含團體家屋):吳小姐,02-
85906264。
(二)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服務:莊小姐,02-26531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