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12年2月23日臺教師(三)字第1122600652號函辦理。
二、為提升中小學在職教師雙語教學知能,教育部規劃開設112年「中小學雙語教學在職教師增能學分班」。請各校考量推動雙語教學之師資培育需求,並以「實際參與雙語教學授課」及「非英文科專長」之教師為優先推薦對象,餘相關填表說明及注意事項如下:
(一)推薦對象為高級中等教育階段之教師,第1順位為「參與本市自辦雙語教學相關計畫之在職專任教師」,第2順位為「參與本市自辦雙語教學相關計畫之3個月以上代理教師」。以上均不含學校附設國中部或國小部之國民教育階段教師。
(二)推薦對象應具「該薦送教育階段之合格教師證書」及「CEFR B1等級或以上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通過證明」。
(三)推薦對象勿與下列薦送至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稱國教署)之名單重複:
1、參與112學年度國教署補助高級中等學校部分領域課程雙語教學實施計畫,預計薦送至國教署之參與旨揭學分班教師名單。
2、參與112學年度國教署補助擴增高級中等學校雙語實驗班計畫,預計薦送至國教署之參與「高級中等學校雙語實驗班在職教師雙語教學增能學分班」教師名單。
(四)學校若無推薦需求,請於各欄位填入0。
三、請各校就預計推薦對象,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取得當事人同意將所蒐集之個人資料提供予教育部所分配之開班師資培育之大學做為聯繫報名相關事宜使用,並確實檢核推薦對象之個人資料,及具備合格教師證書與相關英語能力證明。
四、旨揭學分班開班地點將於調查各縣市教師進修需求後,協調師資培育之大學以就近開班為原則,課程預計辦理期程說明如下(實際情形依各開班師資培育之大學公告為主):
(一)第一階段(實體課程,54小時):112年7至8月。
(二)第二階段(線上課程,36小時):112年9至12月。
(三)第三階段(實體課程,18小時):113年1至2月。
(四)第四階段─回流(實體課程,6小時):113年7至8月。
五、參與旨揭學分班教師於修畢課程後,依下列規定得申請於教師證書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
(一)具備CEFR B2等級或以上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聽、說、讀、寫)通過證明者,修畢課程後,得依學分班第三階段「教案設計與發表」之科目,申請於該科教師證書上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
(二)未具備CEFR B2等級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聽、說、讀、寫)通過證明者,於修畢課程後僅由開班師資培育之大學核發學分證明書,需於3年內(115年9月30日前)取得前開通過證明,始得依學分班第三階段「教案設計與發表」之科目,申請於該科教師證書上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
有興趣參加同仁至教學組報名(112/3/6下午5時前),請檢附英檢通過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