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衛生福利部-為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進入本公告所示場所應配戴口罩。
主旨:
轉知衛生福利部業於本(112)年5月31日以衛授疾字第1120200448號公告「為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進入該公告所示場所應佩戴口罩,並自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生效」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6月7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20074496號函辦理。
二、
考量COVID-19疫情近期有升溫現象,又醫療機構、醫事機構及老人福利機構屬高感染傳播風險場所,為保護民眾及機構人員健康,爰該部辦理旨揭公告。
三、
檢附衛生福利部公告乙份。
衛福部公告須配戴口罩場所(1120531發文).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