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9日起調整醫療(事)機構、老人福利機構為建議佩戴口罩場所

發佈日期:2024-05-08

疾病管制署表示,經召開「衛生福利部傳染病防治諮詢會-COVID-19防治組」專家會議決議:考量國內COVID-19疫情持續穩定可控,且國際間陸續放寬防治措施,「為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進入醫療(事)機構、老人福利機構應佩戴口罩」公告將於本(2024)年5月19日停止適用,調整醫療(事)機構、老人福利機構為建議佩戴口罩場所。

疾管署說明,因應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之應佩戴口罩公告廢止,為建立民眾進入醫療照護機構配合佩戴口罩之新常態,疾病管制署參考WHO、美國、英國等感染管制措施,於本年5月8日提至衛生福利部傳染病防治諮詢會COVID-19防治組會議討論,調整COVID-19相關感染管制措施中民眾及醫療照護工作人員佩戴口罩建議,並增訂「防範呼吸道傳染病,民眾進入醫療照護機構佩戴口罩須知」。調整說明如下:

一、民眾

(一) 有疑似/感染呼吸道傳染病(如:流感、COVID-19)或出現發燒、呼吸道症狀(如:流鼻水、咳嗽或打噴嚏)時,非必要請避免進入醫療照護機構;如有必要進入,於有症狀期間及症狀緩解後5日內,進入醫療照護機構應佩戴口罩,並遵循呼吸道衛生與咳嗽禮節及落實手部衛生。

(二) 過去一週內曾與感染呼吸道傳染病患者有密切接觸、本身為免疫力低下(如:移植或血液腫瘤等病人)或是具有其他流感、COVID-19重症高風險者、探視或照護疑似/感染呼吸道傳染病患者,進入醫療照護機構應佩戴口罩,落實呼吸道衛生與咳嗽禮節及手部衛生,並遵循醫療照護機構內部相關規定或國家防疫政策佩戴口罩。

(三)  2歲以下嬰幼兒或因身體、心理等因素未能佩戴口罩之民眾,於咳嗽或打噴嚏時,應使用衛生紙遮掩口鼻,使用完畢後將衛生紙丟進垃圾桶,執行手部衛生,降低傳播風險。

二、醫療照護機構

(一) 工作人員應遵守標準防護措施,照護疑似或感染COVID-19病人應視其執行之醫療照護處置項目及場所,採取適當防護措施與個人防護裝備。並可視疫情風險或實務需要考慮擴大使用呼吸道防護和護目裝備的時機。

(二) 醫療照護機構可依社區傳播風險評估與各單位實務現況(如:院內群聚事件、進入高風險單位),實施感染源控制措施,訂定應佩戴口罩之情境與區域管理規範。

(三) 醫療照護機構應有適當的空調通風系統,且應依循廠商建議定期清潔、檢查、維護保養或更換系統相關耗材配件等,確保有效通風,維護室內空氣品質。

疾管署強調,口罩規定鬆綁,民眾生活回歸常態仍應持續落實肥皂勤洗手、咳嗽禮節等個人衛生好習慣;並籲請儘速踴躍前往接種COVID-19疫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