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敘部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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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臺中市政府人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
發文字號:部法一字第11053313212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主旨 (110Z02D029839_110D2006031-01.pdf)
主旨:檢送本部民國110年3月9日部法一字第11053313211號令影
本1份,請查照並轉知。
說明:
一、查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公
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
次查本部108年11月25日部法一字第1084876512號函略以,
服務法第14條第1項所稱「法令」規範內容,須明確規定該
等職務或業務得由公務(人)員兼任、由政府機關(構)指派
兼任,或公務員為政府機關代表等,足資認定該等職務或
業務係由具公務員身分者兼任時,始得作為公務員兼職依
據。
二、茲頃接教育部來函請釋前開本部108年11月25日函意涵,經
本部審慎衡酌後,上開本部函釋得作為公務員依法令兼職
之依據者,尚包括中央二級或相當二級以上機關、直轄市
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及縣(市)議會依法令指派
或遴聘(派)兼任者,以及政府機關(構)依法令指派或遴聘
(派)學者兼任,亦得作為公立學校校長、兼任行政職務教
師之兼職依據,業經本部作成旨揭本部110年3月9日令釋補
充規範。
正本:中央暨地方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
副本: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