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中市政府教育局110年6月11日中市教人字第1100043700號函、臺中市政府教育局110年6月7日中市教人字第1100042024號函、教育部110年6月9日臺教授國字第1100070291號函、教育部110年6月2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00018030號函辦理。(如前2則訊息)
二、教育部函示,公立高級中等學校專任教師職前曾任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專任教師年資,教師證書科別與聘任科別依「中等學校任教科別教師證書對照表」認定,屬於同群-專長者,或未區分專長之群別屬於同群者,可採計該段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專任教師年資,辦理提敘薪級至所聘職務等級最高年功薪。自110年6月2日起可採計上述年資辦理提敘或重行敘定,其符合之私校專任教師年資並不以110年6月2日後年資為限。教師倘具上述年資,其辦理重行敘定薪級之生效日,依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當事人自上開函釋起30日內申請者,得追溯自110年6月2日起生效;於30日後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又依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具前開年資之教師,其重行敘定之請求權,自110年6月2日起10年內不向各主管機關或學校提出申請而消滅。
三、本校現職之教師,如有曾任私校專任教師年資,於初任敘薪時,曾因以上事由而未予採計提敘薪級者,因事涉教師職前具私校專任教師年資採計提敘之權益,請盡速與人事室聯繫確認,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