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轉知有關師鐸獎獲獎人員涉「師鐸獎評選及表揚活動實施 要點」第3點第4款消極條件之相關處理程序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函
地址:420018臺中市豐原區陽明街36號(教
育局)
承辦人:科員 林佳瑩
電話:04-22289111*54504
電子信箱:feng1221@taichung.gov.tw
受文者:臺中市立東勢工業高級中等學校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2月16日
發文字號:中市教終字第111001162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師鐸獎評選及表揚活動實施要點 (387040000E_1110011622_ATTACH1.pdf)

主旨:轉知有關師鐸獎獲獎人員涉「師鐸獎評選及表揚活動實施
要點」第3點第4款消極條件之相關處理程序,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1年2月14日臺教師(三)字第1112600350號函

  「師鐸獎評選及表揚活動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辦
理。
二、考量師鐸獎係由教育部頒發之教師最高榮譽獎項,獲獎人
員之行為及表現皆為全體教育人員之楷模及榜樣,依據本
要點第8點第2款規定,經遴薦獲獎人員,有不實或舛錯
者,應撤銷其資格;其獲獎後有第3點第4款規定之情事
者,應廢止其資格,領受之獎座及獎狀應予追繳。
三、獲獎人員倘涉說明二相關情事,應由主管機關(本局)函報
教育部撤銷或廢止其獲獎資格,相關程序如下:
(一)各校獲獎人員倘涉相關情事或疑義時,應主動通報本
局,由本局通報教育部,並依相關程序調查其涉消極條
件之事實。
(二)依行政程序法第102條規定略以,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
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通知處分相對人陳
述意見,或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
見之機會。爰本局轄屬獲獎人員其消極條件之事實認定
及調查結果函報教育部撤銷或廢止前,應依前開規定函
知處分相對人於一定期限內提出事證或敘明理由等相關
意見,如逾期限未提出意見,或所述意見經審閱後仍不
可採者,則依本要點規定併同調查結果函報教育部撤銷
或廢止其獲獎資格。
(三)教育部接獲函報公文核定後,將依程序撤銷或廢止其獲
獎資格,並於「良師興國」網站公告之獲獎名單中移除
該師名單;本局協助追繳處分相對人領受之獎座及獎
狀。
四、請各校積極配合辦理,隨函檢附本要點1份。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