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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本市立各級學校公務員及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 應依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辦理,請加強宣導並督促同仁務必遵守。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函
地址:420018臺中市豐原區陽明街36號
承辦人:科員 許亭盈
電話:04-22289111分機55723
電子信箱:childsss@tc.edu.tw
受文者:臺中市立東勢工業高級中等學校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
發文字號:中市教人字第1110020447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重申本市立各級學校公務員及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
應依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辦理,請加強宣導並督促同仁
務必遵守,請查照。
說明:
一、查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如下:
(一)第13條第1項前段及第2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
機事業。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
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
(二)第14條第1項:「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
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
費。」
(三)第14之2條第1項:「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
或團體之職務,受有報酬者,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
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四)第14之3條:「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
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
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二、復查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08號解釋略以,兼任學校行政職
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
用。
三、請利用各種集會場合加強宣導,避免同仁因不諳法令規定
而違反規定,致生懲處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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