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函轉教育部釋示依教師法第18條第1項規定終局停聘處分之教師,停聘期間可否在外自行就業疑義一案,如說明,請查照。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函
地址:420018臺中市豐原區陽明街36號(教
育局)
承辦人:李于梅
電話:04-22289111#54324
傳真:04-25279180
電子信箱:maylee2744@taichung.gov.tw
受文者:臺中市立東勢工業高級中等學校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
發文字號:中市教小字第1110027929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函轉教育部釋示依教師法第18條第1項規定終局停聘處分
之教師,停聘期間可否在外自行就業疑義一案,如說明,
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1年4月6日臺教人(三)字第1110028590號書函
辦理。
二、查教師法第18條規定:「(第1項)教師行為違反相關法
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未達解聘之程度,而有
停聘之必要者,得審酌案件情節,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
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
議決停聘6個月至3年,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終局停
聘。(第2項)前項停聘期間,不得申請退休、資遣或在學
校任教。」
三、復查教師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本法所稱終局停聘……
指教師在聘約存續期間,經服務學校依規定程序,停止聘
約之執行。」第14條第1項規定:「本法第18條第2項所稱
不得在學校任教,指不得在任何學校從事兼任、代理、代
課及其他教學或輔導工作。」
四、依前開規定,有關受終局停聘之教師於停聘期間不發給待
遇,除不得在任何學校從事兼任、代理、代課及其他教學
或輔導工作外,尚無不許於上開範圍外工作之限制。惟教
師於是段期間,與學校間聘約為停止執行之狀態,仍具教
師身分,故倘有違反教師法相關行為規範之情事,仍得依
規定處置。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