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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提高學校工作人員健康管理之接種COVID-19疫苗規範,請積極鼓勵相關人員儘速完整接種3劑COVID-19疫苗

主旨: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

稱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提高學校工作人員健康管理之

接種COVID-19疫苗規範,請積極鼓勵相關人員儘速完整接

3COVID-19疫苗,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1421日臺教國署學字

1110053237號函辦理。

二、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考量Omicron新型變異株威脅尚未減

緩,且境外移入病例數尚處高點,本土疫情亦持續升溫,

社區傳播風險快速升高,爰自111422日起,再強化教

育部、經濟部、勞動部及衛生福利部業管之24類場所

(域)人員COVID-19疫苗接種規範。

三、為確保學校工作人員符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疫苗接種

規範,請鼓勵未完整接種3COVID-19疫苗之學校工作人員

儘速接種,請學校於11159日起依下列規範辦理

()學校工作人員皆應接種3COVID-19疫苗,請提醒接種2

劑疫苗已滿12週者,應儘速接種第3。新進人員於首次

服務前倘未完整接種3劑疫苗者,應提供自費3日內抗原

快篩(含家用快篩)或PCR檢驗陰性證明。

()倘學校工作人員曾為COVID-19確診個案,且持有3個月內

由衛生機關開立之解除隔離通知書者,可暫免檢具

COVID-19疫苗接種證明,惟應於解除隔離滿3個月後,依

時程儘速完成接種3COVID-19疫苗,新進人員並應於首

次服務前,提供自費3日內PCR檢驗陰性證明。

()倘學校工作人員經醫師評估且開立不建議施打COVID-19

疫苗證明(即接種疫苗前,經醫師確認對國內所有授權

使用的COVID-19疫苗皆有接種禁忌或曾發生嚴重不良反

應,評估不建議接種者)或個人因素無法施打者,須

1次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PCR檢驗陰性後,始得

提供服務,新進人員並應於首次服務前,增加1次自費3

日內PCR檢驗陰性證明。

四、如因個人因素未施打者,快篩試劑費用自行負擔;如具經

醫師評估且開立不適合施打疫苗證明者(即接種疫苗前,

經醫師確認對國內所有授權使用的COVID-19疫苗皆有接種

禁忌或曾發生嚴重不良反應,評估不建議接種者),快篩

試劑費用由本局補助,補助方式及金額另案發布。

五、請各校目前尚未符合前揭服務條件之學校工作人員,儘速

前往地方衛生單位合約醫療院所、開設夜間疫苗接種門診

之醫療院所進行疫苗接種,以符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相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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