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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公務員於辦公時間應盡職負責,不得利用上班時間從 事與公務無關之行為

臺中市政府 函
地址:40701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99
號惠中樓7樓
承辦人:科員 何菀瑜
電話:04-22289111分機17308
電子信箱:b99622@taichung.gov.tw
受文者:臺中市立東勢工業高級中等學校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
發文字號:府授人考字第1110165369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重申公務員於辦公時間應盡職負責,不得利用上班時間從
事與公務無關之行為,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民國111年6月22日總處培字第
1113027036號函辦理。
二、為維持良好辦公紀律,提升為民服務品質,請加強宣導公
務員於上班時間,不得從事與公務無關之行為,並請確依
公務員服務法、公務人員考績法令、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
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等相關規定,對所屬人員嚴加考核
並作適當處理,以提升行政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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