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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行政院110年1月22日修正之「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 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監事職 務規定」補充規定案

臺中市政府 函
地址:40701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3段99
號惠中樓7樓
承辦人:王紫璇
電話:04-22289111-17208
電子信箱:bonnywang@taichung.gov.tw
受文者:臺中市立東勢工業高級中等學校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發文字號:府授人力字第1100042566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四 (387210000A_1100042566_ATTACH1.pdf)
主旨:轉知行政院110年1月22日修正之「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
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監事職
務規定」補充規定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110年2月20日日院授人培字第11000125861號函
辦理。
二、查行政院110年1月22日院授人培字第11062000041號函修正
旨揭規定第1點,增訂機要人員不得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
民營事業機構董、監事及其他執行業務之重要職務,並自
同日生效一案,業經本府110年1月26日府授人力字第
1100022260號函轉(諒達),先予敘明。
三、原已遴派機要人員兼任前開職務者,應即免兼並於規定修
正後6個月內儘速覓妥接替人員後,辦理改派。
四、檢附旨揭函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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