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函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釋示有關符合師資培育法第 11條規定取證資格者,於請證作業期間擔任按日支給待遇 之短期代理教師,其待遇支給疑義一案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函
地址:420018臺中市豐原區陽明街36號
承辦人:羅珮瑋
電話:04-22289111-55812
電子信箱:peiwei2019@taichung.gov.tw
受文者:臺中市立東勢工業高級中等學校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
發文字號:中市教人字第1100032174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 (387040000E_1100032174_ATTACH1.pdf)

主旨:函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釋示有關符合師資培育法第
11條規定取證資格者,於請證作業期間擔任按日支給待遇
之短期代理教師,其待遇支給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明: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4月29日臺教國署人字第
1100047376號函(併附影本)辦理。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