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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教師在職進修學位因受疫情影響,延後取得較高學歷 者申請改敘一事

教育部 函
地址:41341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之4

傳 真:04-23326915
聯絡人:陳小姐
電 話:04-37061546
受文者: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7月26日
發文字號:臺教授國字第1100075047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無附件

主旨:有關教師在職進修學位因受疫情影響,延後取得較高學歷
者申請改敘一事,請查照。
說明:
一、查教師待遇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中小學教師在職期間
經服務學校或主管機關基於教學需要,同意其進修、研究
與其教學有關之知能,取得較高學歷者,以現敘薪級為基
準,依下列規定改敘,並受所聘職務等級最高本薪之限
制:一、以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取得碩士學位,
提敘薪級3級;逕修讀取得博士學位,提敘薪級5級;以碩
士學歷取得博士學位,提敘薪級2級。……。」,同條例施
行細則第6條規定:「中小學教師依本條例第10條規定,於
在職期間取得較高學歷申請改敘薪級,經敘定者,自申請
之日生效。」,次查學位授予法第7條第1項:「大學修讀
碩士學位之學生,依法修業期滿,修滿應修學分,符合畢
業條件並提出論文,經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者,
授予碩士學位。」及同法第9條第2項規定:「博士學位候
選人依法修業期滿,符合畢業條件並提出論文,經博士學
位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者,授予博士學位。」,先予敘
明。

二、復查本部110年6月11日臺教高通字第1100072591號函略
以,原已依學校規定期限提出申請於109學年度第2學期舉
行碩、博士論文考試,並預定於該學期畢業者,因應110年
5月至7月疫情影響,學生於110年10月31日前通過學位考試
及完成離校手續者,視為109學年度第2學期畢業,學校免
收取學雜費。倘未能於110年10月31日前完成者,則視同延
畢,學生應依學校規定補繳110學年度第1學期學雜費。

三、綜上,因應110年5月至7月疫情影響,原已依學校規定期限
提出申請於109學年度第2學期舉行碩、博士論文考試,並
預定於該學期畢業者,本部提供渠等碩、博士學位論文撰
寫、考試方式、修業年限及收費等相關彈性配套措施。爰
為維護在職進修教師取得較高學歷辦理改敘之權益,若教
師於110年10月31日前通過學位考試及取得學位證書,視為
109學年度第2學期畢業者,渠等向服務學校辦理較高學歷
改敘時,改敘日期得溯自110年7月31日生效。倘教師未能
於110年10月31日前完成者,則視同延畢,渠等辦理較高學
歷改敘之日期,依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自申請
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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