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本市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於本局依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公服法)第26條第1項授權另定之辦法訂定發布前之規範事宜,請查照依說明二辦理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函
地址:420018臺中市豐原區陽明街36號
承辦人:科員 許亭盈
電話:04-22289111分機55711
電子信箱:childsss@tc.edu.tw
受文者:臺中市立東勢工業高級中等學校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19日
發文字號:中市教人字第1110058819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本市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於本局依
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公服法)第26條第1項授權另定
之辦法訂定發布前之規範事宜,請查照依說明二辦理。
說明:
一、公服法於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施行,其中第26條第1項規
定:「公營事業機構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者以外
人員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不適用第14條及第15條
規定;其經營商業、執行業務及兼課、兼職之範圍、限
制、程序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本
局刻正研議訂定本市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相關經
營商業及兼職規範。
二、考量司法院釋字第308號解釋及參照教育部111年7月4日臺
教人(二)字第1114202339號函釋意旨,兼任行政職務教
師具公務員身分,爰於本局所訂辦法發布前,本市立各級
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規範,比照公服法第14條
(經營商業)及第15條(兼職)規定辦理。
地址:420018臺中市豐原區陽明街36號
承辦人:科員 許亭盈
電話:04-22289111分機55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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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臺中市立東勢工業高級中等學校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19日
發文字號:中市教人字第1110058819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本市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於本局依
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公服法)第26條第1項授權另定
之辦法訂定發布前之規範事宜,請查照依說明二辦理。
說明:
一、公服法於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施行,其中第26條第1項規
定:「公營事業機構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者以外
人員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不適用第14條及第15條
規定;其經營商業、執行業務及兼課、兼職之範圍、限
制、程序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本
局刻正研議訂定本市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相關經
營商業及兼職規範。
二、考量司法院釋字第308號解釋及參照教育部111年7月4日臺
教人(二)字第1114202339號函釋意旨,兼任行政職務教
師具公務員身分,爰於本局所訂辦法發布前,本市立各級
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規範,比照公服法第14條
(經營商業)及第15條(兼職)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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