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行政院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 學校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處理原 則」,並自112年11月29日生效

臺中市政府 函
地址:40701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99
號惠中樓7樓
承辦人:助理員 廖怡雯
電話:04-22289111#17208
電子信箱:ywl24@taichung.gov.tw
受文者:臺中市立東勢工業高級中等學校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
發文字號:府授人力字第1120354459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三 (387210000A_1120354459_ATTACH1.pdf、
387210000A_1120354459_ATTACH2.pdf、387210000A_1120354459_ATTACH3.pdf)

主旨:函轉行政院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
學校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處理原
則」,並自112年11月29日生效;同日停止適用「防範公
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實施計畫」,請查
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112年11月29日院授人培字第1123030864號函辦
理。
二、為防止本府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將證照租借他人
使用,請各機關學校適時運用多元管道,例如於公開場
合、訓練課程、機關內部網站或電子郵件公告等方式,宣
導有關法令規定,以強化公務員正確守法觀念。
三、檢附前開函影本及其附件各1份。
瀏覽數:
登入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