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內法規
臺中市立東勢工業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說明
100.09.14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通過
103.9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修訂
104.06.29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修訂
106.01.01改隸修訂
106.09.21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通過
壹、依據:
一、教育部「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8條。
二、「特殊教育法」第27條暨「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8條。
三、教育部「高級中等學校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安置原則及輔導辦法」第6條。
四、教育部「國立及臺灣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實施要點」第7點。
五、「臺中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資源班實施要點」第9條。
貳、目的:
一、協助本校身心障礙學生解決學習之困難,並促進其學習、心理、情緒、
社會及職業等之適應能力。
二、促使本校身心障礙學生適性、彈性學習,激發學生多元潛能,促進適
性發展。
參、對象:
就讀本校普通班之在學學生並符合下列其中一項資格者:
一、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二、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為身
心障礙,並持有證明者。
肆、評量項目:
一、德行評量:依據「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及本校學習評量
補充規定辦理,本項成績參酌學生的個別化教育計劃(IEP)
訂定成績標準。
二、學業成績:
(一)學業成績包含日常考查、定期考查(含期中考、期末考)。實習科
目成績考查應考量實習技能、相關知識及職業道德等。
(二)成績計算方式:
1.接受抽離式或外加式教學科目:
(1)資源班教師依照學生平時學習狀況及資源班之定期評量
結果,佔學生學期總成績40%。
(2)原班級任課教師依照個別化教育計畫及擬定的評量方式彈
性評量,佔學生學期總成績60%。
2.接受全部抽離教學科目:
資源班教師依照學生平時學習狀況及資源班之定期考查結果,
佔學生學期總成績100%。
3.未接受抽離式教學及外加式教學之科目:
原班各任課教師(含重補修)認定該科為身心障礙學生弱勢能力科目,請依特教法規定填寫個別化教育計畫(IEP),紀錄評量日期、方式、結果等相關資料,並於個別化教育計畫內容中選擇該科彈性評量方式及標準。彈性評量方式如下:
(1)評量方式與一般同儕相同,無須特別調整。
(2)另設計評量試卷。
(3)以作業或報告代替考試。
(4)調整試卷計分比重。
(5)延長考試時間。
(6)其他適性之評量方式。
(三)成績及登錄:
1.為養成身心障礙學生有良好之學習態度,並減少差別待遇之觀感,身心障礙學生成績及格標準為40分,成績達30分(含)以上者,得參加補考,未達補考標準及補考後仍不及格者,得參加重補修。
2.資源班教師於每學期期末時將學生學期成績交由原班級任課教師結算並登錄。
3.第一項身心障礙學生學生成績及格標準,如遇特殊個案情形,任課教師應依特教法之規定擬定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IEP)另訂之,以個案提特殊教育委員會討論。
伍、本說明經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呈請 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