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臺中市政府鼓勵參與客語能力認證案
主旨:臺中市政府鼓勵參與客語能力認證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臺中市政府113年12月6日府授客規字第1130354554號函辦理。
二、依客家基本法第9條第2項規定略以,服務於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之公教人員,應有符合服務機關所在地客家人口之比例通過客語認證。
三、為推廣客語,鼓勵公教人員(含私立學校部分)踴躍參加客語能力認證,提升客語服務量能,如完成測驗且無缺考情形者,由客家委員會補助參加客語能力認證報名費新臺幣250元,且通過認證者得依「臺中市奬勵本土語言認證考試績優教育人員要點」辦理敘獎。
四、又設籍於臺中市市,且報考當年度客語能力認證並經考試合格領有合格證書者,可視各通過級別依「臺中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獎勵參與客語能力認證作業要點」向臺中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申請獎勵金。
五、另依「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提升公教人員客語能力獎勵作業要點」第3條規定略以,參加客語能力各級認證者,服務單位得核予公假(上班時間)或補休(例假日)。
六、為積極建立校園客語環境,並促進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內親師語言及文化溝通,鼓勵積極參加任一級別客語能力認證,以期校內教育人員具基本客語溝通能力,提升客語使用率與能見度,使客語成為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之通行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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