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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第3 條、第5條條文,業經行政院會同考試院於114年6月4日修 正發布

主旨:「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第3
條、第5條條文,業經行政院會同考試院於114年6月4日修
正發布,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4年6月4日總處培字第
11430246845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二、旨揭辦法本次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查核項目範圍及法務部調查局得經當事人同意蒐集
財務資訊之規定,機關首長決定任用有查核項目任一情
事人員者,應加註理由;另增訂當事人不同意蒐集財務
資訊及現職人員經查核認有危害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之
虞者之處理。(修正條文第3條)
(二)增訂定期辦理特殊查核及必要時得辦理專案特殊查核之
規定。(修正條文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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