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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9條至第19條之2、第21條、第102 條及第104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於114年7月9日修正公布,自115年1月9日施行

臺中市政府 函
地址:407610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
99號
承辦人:科員 徐秉羿
電話:22289111分機17305
電子信箱:jojohonda@taichung.gov.tw
受文者:臺中市立東勢工業高級中等學校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2日
發文字號:府授人考字第1140406445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三 (387210000A_1140406445_ATTACH1.pdf、
387210000A_1140406445_ATTACH2.pdf)

主旨:有關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9條至第19條之2、第21條、第102
條及第104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於114年7月9日修正公
布,自115年1月9日施行,並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7798號
(另見總統府網站:https://www.president.gov.tw公報
系統),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114年
12月26日公護字第1149060038號函辦理。
二、旨揭公務人員保障法(以下簡稱保障法)修正條文業經總
統以114年7月9日華總一義字第11400068141號令修正公
布,其中部分條文內容係於立法院審查保障法時配合調
整,致114年7月1日修正施行之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
生防護辦法與保障法修正條文未盡一致,基於法律優位原
則,於保障法115年1月9日施行後,自應悉依保障法規定辦
理。
三、檢附保訓會原函及其附件影本各一份,請各機關務必詳閱
並配合辦理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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