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於留職停薪期間仍具公務員身分,赴陸前應依「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向內政部申請許可或依「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經服務機關同意後,始得進入大陸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