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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育部書函以,中央及各地方選舉委員會已公告115年地 方公職人員選舉事項,各機關(構)學校人員應嚴守行政 中立等相關規範一案,請查照轉知並配合辦理。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函
地址:420018臺中市豐原區陽明街36號
承辦人:科員 紀宥任
電話:0422289111#55732
電子信箱:cyj95668@taichung.gov.tw
受文者:臺中市立東勢工業高級中等學校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9月2日
發文字號:中市教人字第1150077076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六 (387040000E_1150077076_ATTACH1.pdf、
387040000E_1150077076_ATTACH2.pdf)

主旨:教育部書函以,中央及各地方選舉委員會已公告115年地
方公職人員選舉事項,各機關(構)學校人員應嚴守行政
中立等相關規範一案,請查照轉知並配合辦理。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5年8月27日臺教人(一)字第1150087887號書
函轉銓敘部115年8月26日部法二字第1156000459號書函辦
理。
二、查旨揭選舉公告業於115年8月20日發布,並於同年8月31日
至9月4日受理候選人登記之申請。各機關(構)學校人員
於選舉期間,應確依相關法規嚴守行政中立規範。並請學
校應本教育中立原則,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從事宣傳或活
動,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政治
團體或活動;且請利用各種集會及相關教學機會,宣導民
主法治及淨化選舉風氣之理念,並不得從事有違行政中立
及影響校園學習環境安寧之活動。
三、次查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下稱中立法)第13條規定略
以,各機關首長或主管人員於選舉委員會發布選舉公告日
起至投票日止之選舉期間,應禁止政黨、公職候選人或其
支持者之造訪活動;並應於辦公、活動場所出入口明顯處
張貼禁止競選活動之告示。
四、據上,為確保依法行政、執行公正及政治中立,各機關
(構)學校於公職人員選舉辦理期間,除不得違反中立法
相關規定外,亦不得「動用行政資源」、「利用職務關
係」、「影響公務執行」或「使用職銜名器」支持或反對
特定政黨、公職候選人,以維政府機關行政中立之公正形
象。
五、為利各機關(構)學校對個案行為適法性之判斷,銓敘部
已將中立法相關釋示及問答集登載於該部全球資訊網(人
事法規/解釋函令/捌、服務;公告資訊/常見問題/法規
司),供各界查參,請善予利用。
六、檢附教育部原書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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