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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考試院115年8月26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 細則部分條文及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 辦法第3條、第5條、第8條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 表各1份

臺中市政府 函
地址:407610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
99號惠中樓7樓
承辦人:約僱人員 王俊傑
電話:22289111分機17207
電子信箱:jay19921005@taichung.gov.
tw
受文者:臺中市立東勢工業高級中等學校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9月8日
發文字號:府授人力字第1150299247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一 (387210000A_1150299247_ATTACH1.pdf、
387210000A_1150299247_ATTACH2.pdf、387210000A_1150299247_ATTACH3.pdf、
387210000A_1150299247_ATTACH4.pdf、387210000A_1150299247_ATTACH5.odt)

主旨:檢送考試院115年8月26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
細則部分條文及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
辦法第3條、第5條、第8條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
表各1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115年8月28日部銓二字第1156000487號函辦
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及附件各1份。
二、請各機關學校依前開銓敘部115年8月28日函補充說明之相
關注意事項配合辦理,又其中有關現職人員申請提敘之時
點及得否追溯生效部分:於旨揭規定修正生效前業經依法
任用之現職人員,具有未曾採計提敘或未曾採計作為取得
現職任用資格之基本年資,倘於修正生效後符合得採計提
敘俸級之條件(包含年資種類;與現任職務職等相當、性
質相近且服務成績優良等)者,得於115年11月30日以前申
請提敘,並溯自旨揭規定修正生效日(115年8月28日)生
效;逾限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請務必轉知及協助同
仁依限檢證辦理。
三、各機關學校就報酬支給不具全國一致性標準之契約進用人
員認定相當職等時,內部應採客觀一致之基準辦理,又為
確保認定結果之衡平,各機關學校或上級機關得參酌所屬
各類契約進用人員辦理之業務、職責繁重程度等情形,自
訂機關學校內該等人員與編制內人員、聘用人員或約僱人
員之等級對照基準,以利實務運作。
四、相關服務證明書請至銓敘部全球資訊網/下載專區/常用表
格下載/俸給項下,自行下載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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