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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落實公務人員陞遷法(以下簡稱陞遷法)第13條遷調規 定意旨,各機關依該條辦理遷調,任免權責未經授權所屬 機關,得簡化無須經商調程序,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中市政府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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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人:約僱人員 王俊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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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信箱:jay19921005@taichung.g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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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臺中市立東勢工業高級中等學校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9月14日
發文字號:府授人力字第1150315346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一 (387210000A_1150315346_ATTACH1.pdf)

主旨:為落實公務人員陞遷法(以下簡稱陞遷法)第13條遷調規
定意旨,各機關依該條辦理遷調,任免權責未經授權所屬
機關,得簡化無須經商調程序,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115年9月9日部銓一字第1156008907號函辦理,
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現行依陞遷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辦理本機關與所屬機關間或
所屬機關間人員之遷調,得免經甄審(選),至後續任用
則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以下簡稱任用法)所定商調程序辦
理。茲經銓敘部重行審酌陞遷法第13條遷調規定與任用法
所定指名商調規定之規範目的有別,為落實陞遷法第13條
遷調規定增進人員行政歷練、提升行政效率,以利培育人
才之立法意旨,各機關依陞遷法第13條規定辦理遷調,任
免權責未經授權所屬機關,應屬同一首長之人事任用權
限,得簡化無須經商調程序;至非屬上開情形,仍應辦理
商調程序。
三、又依前開陞遷法第13條之立法意旨,應無須以當事人同意
為要件;遷調機關(即任免權責機關)如認有必要,亦得
於辦理遷調作業前,先行讓當事人及其現職服務機關首長
知悉,以提供適時表達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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