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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機關(構)、學校之公務人員, 對職場霸凌申訴成立與否之決定,依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 則規定提起申復者,嗣不服該申復決定之救濟程序一案

臺中市政府 函
地址:407610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3段99
號
承辦人:科員 胡品萱
電話:04-22289111#17308
電子信箱:sharon0830@taichung.gov.tw
受文者:臺中市立東勢工業高級中等學校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0月7日
發文字號:府授人考字第1150343728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 (387210000A_1150343728_ATTACH1.pdf)

主旨:有關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機關(構)、學校之公務人員,
對職場霸凌申訴成立與否之決定,依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
則規定提起申復者,嗣不服該申復決定之救濟程序一案,
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15年10月2日公保字第
1151060253號函辦理,並檢附該函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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