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銓敘部民國115年10月5日部法三字第11560232261號 令影本1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臺中市政府 函
地址:407610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
99號惠中樓7樓
承辦人:科員 王秀雯
電話:04-22289111分機17205
傳真:04-22202977
電子信箱:wen17209@taichung.gov.tw
受文者:臺中市立東勢工業高級中等學校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0月7日
發文字號:府授人力字第115034765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387210000A_1150347650_ATTACH1.pdf、
387210000A_1150347650_ATTACH2.pdf)
主旨:檢送銓敘部民國115年10月5日部法三字第11560232261號
令影本1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5年10月5日部法三字第
1156023226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關於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其中「職責程度相
當」係指曾任經歷依公務人員俸給法令規定認定與公務人
員官等職等相當;至所具6個月以上經驗,應在同一政府機
關(構)、公立學校服務連續滿6個月以上,始得採計作為
免予試用年資。
三、旨揭令釋自115年8月28日生效,應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
正式任用生效日為令釋生效日以後者,免予試用年資之採
計,依令釋辦理。但於令釋生效之日前經審定先予試用人
員,如於令釋生效之日仍在試用期間且具有令釋所定得免
予試用之經驗,得於115年12月31日以前依規定申請免予試
用,並溯自115年8月28日生效;逾限申請者,如申請之日
仍在試用期間,則自申請之日生效。
地址:407610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
99號惠中樓7樓
承辦人:科員 王秀雯
電話:04-22289111分機17205
傳真:04-22202977
電子信箱:wen17209@taichung.gov.tw
受文者:臺中市立東勢工業高級中等學校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0月7日
發文字號:府授人力字第115034765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387210000A_1150347650_ATTACH1.pdf、
387210000A_1150347650_ATTACH2.pdf)
主旨:檢送銓敘部民國115年10月5日部法三字第11560232261號
令影本1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5年10月5日部法三字第
1156023226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關於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其中「職責程度相
當」係指曾任經歷依公務人員俸給法令規定認定與公務人
員官等職等相當;至所具6個月以上經驗,應在同一政府機
關(構)、公立學校服務連續滿6個月以上,始得採計作為
免予試用年資。
三、旨揭令釋自115年8月28日生效,應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
正式任用生效日為令釋生效日以後者,免予試用年資之採
計,依令釋辦理。但於令釋生效之日前經審定先予試用人
員,如於令釋生效之日仍在試用期間且具有令釋所定得免
予試用之經驗,得於115年12月31日以前依規定申請免予試
用,並溯自115年8月28日生效;逾限申請者,如申請之日
仍在試用期間,則自申請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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