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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市立東勢高工圖書館館藏借閱及館室使用辦法

臺中市立東勢高工圖書館館藏借閱及館室使用辦法

96.9.20圖書館委員會通過

103.8.22校長核可修正通過
106.2.6
校長核可修正通過

一、依據:〈圖書館法〉第八條圖書館辦理圖書資訊之閱覽、參考諮詢、資訊檢索、文獻傳遞等項服務,得基於使用者權利義務均衡原則,訂定相關規定。」中華民國104年4月日修正

二、到館原則

(一)進入圖書館需保持安靜,避免影響他人作息。

(二)不可攜帶食物、飲料(開水除外)入內。

(三)書包(背包)應存放於置物櫃中,離去時自行帶走,以免遺失。

(四)以上規定若有特殊需求(如召開會議等),可酌情處理。

三、館藏借閱

  (一)圖書館開放時間

1.學期中:星期一~五每日上午7時20分至下午5時10分。

2.寒暑假:星期一~五每日上午8時至中午12時。

3.以上開放時間可視實際需求酌予延長。

(二)館內開放式書架圖書可自行取閱,閱畢放回原處,如欲借出,憑學生證向櫃臺館員辦理。

(三)凡本館列為不外借之圖書資料,限館內閱覽,不予外借。

(四)借書數量與期限:

1.學期中:教職同仁每次14 本,借期一個月。

學生每次4本,借期兩週;本館義工每次5本,借期四週。

2.寒暑假:教職同仁每次30本,借閱整個假期

學生每次10本,借閱整個假期。

(五)借書期滿,如該書無人預借可續借一次;欲借之書,如被他人借出,請向圖書館員申請預借,或逕上圖書館自動化系統登記預借。

(六)逾期還書處理:

1.圖書館定期分送「借閱逾期通知單」催還逾期圖書,借閱者應於收到通知後3日內歸還圖書。

2.若經2次催還後仍未歸還,電腦將自動暫停其借閱權利,並依學生獎懲辦法處理,俟圖書歸還後始恢復借閱權益。

(七)借閱圖書如毀損、遺失,借閱者應自行購買相同版本之新書賠償,若原書經查明無法購得屬實,可購同類型且同等價錢的書籍賠償。

(八)學生離校前須歸還所借圖書始得辦理離校手續。

四、館室使用

(一)校史館:提供老師帶領班級或學生自行到館參觀。

(二)閱覽室:提供老師帶領班級或學生自行到館讀書、召開集會等。

(三)書報區:提供老師帶領班級或學生自行到館閱讀書報雜誌等。

(四)電腦區:提供老師帶領班級或學生自行到館查詢各項資料等。

(五)學生使用館內各項設備需遵守相關規定,如有刻意破壞致設備損毀者,需依該物品當時市價照價賠償。

(六)館室使用時間與圖書館開放時間相同。

五、學生如於早自習、午休或上課時間欲到館借閱圖書或使用設備,需填寫「師長同意單」,經導師或任課老師同意方可。

六、本辦法經陳請 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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