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轉知 為落實身心障礙學生參與戶外教育之權益,請各校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4月3日臺教國署原第1135700669號函辦理。 二、 請學校確依「高級中等學校辦理戶外教育實施原則」與「國民中小學辦理戶外教育實施原則」辦理,應考量身心障礙學生充分參與戶外教育之機會,不得以身心障礙為由,拒絕學生參與,並應提供無障礙之設備及所需服務與協助。 三、 請各校規劃戶外教育時,須併同多方考量身心障礙學生之障礙級別及特質,研議符合該等當事人需要之協助,以維身心障礙學生受教權益。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