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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組-有關學校因疫情暫停實體課程,教師課務處理原則-5/8修正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1年4月20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10052438號函與教育部111年5月7日校園因應COVID-19防疫授課方式調整實施原則辦理。

二、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暫停實體課程,教師課務處理原則如下:

(一) 教師為「確診個案」者,公假課務由學校派代。
(二) 教師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停止到校期間(非確診個案),應於確保學生學習品質之前提下,以彈性措施進行線上同步或兼具非同步之混成式遠距教學、使用遠距教學教材或學習平臺系統進行教學及討論,以使學生學習不中斷

(三) 停止到校期間,教師因故無法進行遠距教學而委由適當人員代課者,其鐘點費支給方式依「臺中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差假期間所遺課務調課補課代課實施要點」辦理。

三、不同樣態處理方式如下:
(一) 師生同時停止到校期間,教師進行遠距線上教學為原則。
(二) 教師停止到校期間,學生在校上課,教師進行遠距線上教學為原則,並依「高級中等學校跨校選修或預修課程數位遠距教學實施要點」可排定教師擔任數位遠距教學科目之合作教師,協助班級經營、秩序維護、課程輔助、設備或系統操作,以維持有效教學。教師如遇當節無法進行遠距教學(如監考),優先以調課方式處理,其次委託適當人員或由學校逕行指定人員代課。

(三) 教師在校授課,學生停止到校:得採線上同步或混成方式進行教學。

四、家長(具教師身分)如需照顧暫停實體課程學生,得申請防疫照顧假(扣薪),課務得由學校派代。

五、教師如因同住親友確診而須居家隔離則請「防疫隔離假」,其中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確診家屬而無法進行遠距教學者,經學校評估認定後,得調課或課務派代。

六、自111年4月26日起居家隔離天數為3+4天,其中自主防疫之4天,考量校園為高度密集場所,教師以不到校實施線上遠距教學為原則。(教育部111年4月27日臺教高通字第1112201996號函)

七、教師與確診個案於校園內有摘下口罩共同活動15分鐘以上(確診前2日內),實施3天「防疫假」停止到校,並由學校提供1人1劑快篩試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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