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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考試院修正發布「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薦任升官等考試類科及應試科目表」(修正表頭欄部分) 關務人員及警察人員升官、交通事業人員升資、港務各級資位(修正表頭欄部分)等4種法規

臺中市政府 函
地址:407610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
99號惠中樓7樓
承辦人:辦事員 王秀雯
電話:04-22289111分機17209
傳真:04-22202977
電子信箱:wen17209@taichung.gov.tw
受文者:臺中市立東勢工業高級中等學校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
發文字號:府授人力字第1110131595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主旨 (387210000A_1110131595_ATTACH1.pdf)

主旨:檢送考試院修正發布「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薦任升官等考
試類科及應試科目表」(修正表頭欄部分),並自中華民國
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關務人員升官等考試規則」
第十二條及第三條附表「關務人員升官等考試類別及應試
科目表」(修正表頭欄部分)、「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規
則」第十一條及第三條附表「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類科及
應試科目表」(修正表頭欄部分)、「交通事業人員升資考
試規則」第十一條及第三條附表一「交通事業人員升資考
試郵政各級資位人員應試科目表」(修正表頭欄部分)、附
表二「交通事業人員升資考試鐵路各級資位人員應試科目
表」(修正表頭欄部分)、附表三「交通事業人員升資考試
公路各級資位人員應試科目表」(修正表頭欄部分)、附表
四「交通事業人員升資考試港務各級資位人員應試科目
表」(修正表頭欄部分)等4種法規,請查照。
說明:依據考選部民國111年5月20日選高三字第1110002015號函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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