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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函「考量實務需要,有條件開放代理教師擔任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技藝競賽之指導教師」活動請參閱

說明:
一、 考量偏鄉學校及其他特殊需求,學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由代理教師擔任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技藝競賽之指導教師:
(一) 偏遠地區學校之代理教師。
(二) 非山非市學校之代理教師,且其教學服務年資已滿1年者。
(三) 一般學校之代理教師,且其教學服務年資已滿3年,並已於現職學校服務滿1年者。
(四) 原指導教師因生產、育嬰或辦理留職停薪因素,而無法擔任指導教師。
二、 前揭條件所稱代理教師「教學服務年資」之核算方式如下:
(一) 於不同學校擔任代理教師之年資得併計。
(二) 年資依其聘期以月為計算基準(但同一月份不得重複計算),並採計至當年度報名截止日。
三、 前揭條件(一之(三))所稱代理教師「已於現職學校服務滿1年」,亦計算至當年度報名截止日。
四、 各參賽學校登入學生技藝競賽資訊平臺,填報選手報名資料,確認上傳後由系統產生並列印報名表,經校內簽核、加蓋學校印信,函送該類競賽執行學校彙整;如參賽學校自行認定符合前述條件,規劃以代理教師擔任指導教師,逕於系統填報及勾選特殊情形或因素,併同報名表列印後,循前揭程序辦理。若如不符前述條件規定而獲獎者,將取消其獲獎資格並追回獎座及獎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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