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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重申身心調適假規範,並請本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及幼兒園(下稱各校)依相關規定及說明段覈實辦理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函
地址:420018臺中市豐原區陽明街36號(教
育局)
承辦人:職務代理人 何杰儒
電話:0422289111+55731
電子信箱:jack0227@taichung.gov.tw
受文者:臺中市立東勢工業高級中等學校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28日
發文字號:中市教人字第1140100288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茲重申身心調適假規範,並請本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及幼兒園(下稱各校)依相關規定及說明段覈實辦理,請
查照周知。
說明:
一、查本局114年10月14日中市教人字第1140096842號函轉教育
部114年10月8日臺教人(三)字第1144203364D號函諒達在
案。
二、次查為建構友善校園職場環境並強化教師心理健康韌性,
教育部於114年10月8日修正發布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規定略
以,(第1項)教師之請假,依下列規定:一、因事得請事
假,每學年准給7日。…;為調適身心需要,得請身心調適
假,每學年准給3日。請家庭照顧假及身心調適假之日數,
均併入事假計算。事假、家庭照顧假及身心調適假合計超
過7日者,應按日扣除薪給...。(第3項)第1項所定事假、
家庭照顧假、身心調適假、…得以時計。…。(第5項)教師
依第1項規定申請家庭照顧假、身心調適假、…時,服務學
校不得拒絕,且不得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三、復查基於公教一體原則,公務人員及教師請假規則等規定
之家庭照顧假及身心調適假,均僅明訂併入事假計算,即
須與事假合併計算後,超過規定日數按日扣除俸(薪)
給,並無明列應請畢事假才能再請家庭照顧假或身心調適
假之強制性規定。爰請各校應依相關規定覈實辦理給假事
宜並妥為說明與宣達,以避免教職員誤解或引發不必要之
爭議。
四、綜上,各校倘有教職員欲(或已)申請身心調適假,而經要
求以(或改)事假申請者,請各校務必按渠等實際需求,
依請假規則覈實核予(或覈實改正重新登記)假別,方符
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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