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轉知客家委員會修正「客家委員會客家貢獻獎頒給要點」第6點及第10點,並自中華民國114年10月2日生效。

主旨:轉知客家委員會修正「客家委員會客家貢獻獎頒給要點」第6點及第10點,並自中華民國114年10月2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依據教育部114年10月8日臺教社(四)字第1140105962號書函辦理。

瀏覽數:
登入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