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大陸委員會114年7月28日「研商建立各機關(構)學校人員任用資格符合兩岸條例相關規定常態化、制度化查核機制」會議決議等案,請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依說明段配合辦理
本案相關公文資料如附檔,請參閱。
摘述: 軍公教人員常態化、制度化查核機制訂於115年1月1日正式施行,查核對象如下:
1. 教育人員部分包括公立學校校長、專任教師、長期代理教師及其他教育法令進用人員均融入常態化、制度化查核辦理(詳見附檔-常態化、制度化查核人員範圍表)。
2.各校職員、聘僱人員、技工(友)、駕駛、約用人員、業務助理、行政助理及依據「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行政助理進用及管理要點」等進用之各類人員。
大陸委員會114年7月28日「研商建立各機關(構)學校人員任用資格符合兩岸條例相關規定常態化、制度化查核機制」會議決議,並於該會全球資訊網建置「常態化制度化查核軍公教人員不得在中國大陸設籍、領用中共相關身分證件」專區,請各校協助宣導。
瀏覽數:
分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