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大陸委員會製作「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人員赴陸港澳規 範告知書」1份
一、本校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為:
(一)公務人員
(二)兼任行政職務教師
(三) 約僱人員
二、前開人員赴陸或港澳時,應詳閱赴陸港澳規範告知書後簽章。
臺中市政府 函
地址:407610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
99號惠中樓7樓
承辦人:科員 許伯丞
電話:0422289111分機17304
電子信箱:cheng0901@taichung.gov.tw
受文者:臺中市立東勢工業高級中等學校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13日
發文字號:府授人考字第115001134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一 (387210000A_1150011340_ATTACH1.pdf、
387210000A_1150011340_ATTACH2.pdf、387210000A_1150011340_ATTACH3.pdf)
主旨:檢送大陸委員會製作「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人員赴陸港澳規
範告知書」1份,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
總處)115年1月8日總處培字第1150010102號及大陸委員會
(以下簡稱陸委會)115年1月2日陸法字第1140401553號函
辦理,並檢附前函及其附件影本各1份。
二、人事總處前以114年10月15日總處培字第1140022175號函
(本府114年11月6日府授人考字第1140321743號函諒達)
轉陸委會「強化公務員赴陸港澳管理機制」精進措施,並
請各機關對於非一般公務人員(例如公營事業公務員兼勞
工、教育人員兼任行政職等),於其到任時提供任職切結
書、或初任、調任需要簽署表件時,併同提供赴陸規定相
關宣導資料,要求當事人一併簽署,以保障其權益。
三、為利對該等人員宣導旨揭精進措施新制及公務員赴陸港澳
重要提醒事項,經陸委會洽商人事總處意見,製作「適用
公務員服務法人員赴陸港澳規範告知書」供各機關參考運
用,請就貴機關(構)、學校適用對象加強宣導
(一)公務人員
(二)兼任行政職務教師
(三) 約僱人員
二、前開人員赴陸或港澳時,應詳閱赴陸港澳規範告知書後簽章。
臺中市政府 函
地址:407610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
99號惠中樓7樓
承辦人:科員 許伯丞
電話:0422289111分機17304
電子信箱:cheng0901@taichung.gov.tw
受文者:臺中市立東勢工業高級中等學校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13日
發文字號:府授人考字第115001134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一 (387210000A_1150011340_ATTACH1.pdf、
387210000A_1150011340_ATTACH2.pdf、387210000A_1150011340_ATTACH3.pdf)
主旨:檢送大陸委員會製作「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人員赴陸港澳規
範告知書」1份,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
總處)115年1月8日總處培字第1150010102號及大陸委員會
(以下簡稱陸委會)115年1月2日陸法字第1140401553號函
辦理,並檢附前函及其附件影本各1份。
二、人事總處前以114年10月15日總處培字第1140022175號函
(本府114年11月6日府授人考字第1140321743號函諒達)
轉陸委會「強化公務員赴陸港澳管理機制」精進措施,並
請各機關對於非一般公務人員(例如公營事業公務員兼勞
工、教育人員兼任行政職等),於其到任時提供任職切結
書、或初任、調任需要簽署表件時,併同提供赴陸規定相
關宣導資料,要求當事人一併簽署,以保障其權益。
三、為利對該等人員宣導旨揭精進措施新制及公務員赴陸港澳
重要提醒事項,經陸委會洽商人事總處意見,製作「適用
公務員服務法人員赴陸港澳規範告知書」供各機關參考運
用,請就貴機關(構)、學校適用對象加強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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