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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修正「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第四點,並自115年3月1日起生效

主旨:內政部修正「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第四點,並自115年3月1日起生效,請查照依規定辦理。
說明: 依據內政部115年2月23日台內移字第1150930559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其附件影本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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