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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列本市市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下稱各級學校)教 師平時考核獎懲案件(下稱獎懲案件)之報核程序一案, 請查照並配合辦理。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函
地址:420018臺中市豐原區陽明街36號(教
育局)
承辦人:林妤臻
電話:04-22289111#55733
電子信箱:fy1283@taichung.gov.tw
受文者:臺中市立東勢工業高級中等學校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4月1日
發文字號:中市教人字第1150021756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五 (387040000E_1150021756_ATTACH1.pdf)
主旨:增列本市市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下稱各級學校)教
師平時考核獎懲案件(下稱獎懲案件)之報核程序一案,
請查照並配合辦理。
說明:
一、依據教師法、115年1月12日修正施行之「公立高級中等以
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下稱考核辦法)及「高級中
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下稱解聘
辦法)暨教育部115年2月5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56000120號
函等規定辦理。
二、查為落實分層負責、提升行政效能及強化獎懲案件初核或
核議,本局前以113年4月29日中市教人字第1130031833號
函達並重申教師獎懲案件報核程序及期限在案,先予敘
明。
三、次查上開考核辦法第6條之1規定意旨,係為落實學校接獲
檢舉或知悉教師違反教師法之案件,按情節分流處理機
制,明定各級學校依解聘辦法第9條、第9條之1由校長召開
之會議或同辦法第13條第2項之校事會議,認定行為人涉及
教師懲處之情形,並依規定調查完成後,應填載處理報告
表單及相關會議紀錄,函報主管機關核定或備查,俾供主
管機關事後監督。
四、據以,為落實分層負責與權責分工原則暨強化獎懲案件監
督機制,各級學校教師平時考核獎懲案件報核程序,除賡
續依本局前述113年4月29日函辦理外,其中懲處案件係屬
考核辦法第6條之1規定,依解聘辦法第9條、第9條之1由校
長召開之會議或同辦法第13條第2項之校事會議,認定行為
人涉及教師懲處之情形者,請按渠等具體違法(失)行為
之樣態情狀,由權管單位依據相關法令予以調查完成,並
填載教育部115年2月5日函附之處理報告表單(範例)及檢
附相關會議紀錄等資料,函報本局權管科室同意或備查
後,再由各級學校依(或逕依)權責核定發布(懲處令)
或副知本局。
五、檢附處理報告表單(範例)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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