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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健署製作「電子煙與加熱菸外觀辨識方式及說明」簡報1份,供師生參考。

一、 依據本府衛生局115年5月13日中市衛保字第1150056876號函辦理。

二、 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5條規定,全面禁止電子煙等類菸品,並嚴格管制符合菸品定義之新型態菸草產品(包含加熱菸)。

三、 為協助學校執行菸害防制業務,並強化教職員工生對新興菸品之識能,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特製作旨揭簡報,內容包含電子煙與加熱菸之法令規定、產品簡介、外觀辨識及差異比較。

四、相關資訊請參閱附件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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