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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115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將屆,本府各機關學校員工應嚴守行政中立原則,保持超然立場,並依說明事項辦理

臺中市政府 函
地址:407610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3段99
號惠中樓7樓
承辦人:科員 陳柏仰
電話:04-22289111#17213
電子信箱:hbtcf00627@taichung.gov.tw
受文者:臺中市立東勢工業高級中等學校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7月3日
發文字號:府授人考字第1150220015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重申115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將屆,本府各機關學校員工
應嚴守行政中立原則,保持超然立場,並依說明事項辦
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下稱中立法)辦理。
二、茲因旨揭選舉將屆,為維持本府辦公紀律及優良形象,請
確實轉知屬員恪遵行政中立相關規定,就下列事項加強宣
導,以避免違法之行為:
(一)應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不得對任何團體或個人予以差別
待遇。
(二)不得兼任公職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之職務,亦不得兼任政
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職務及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
方法介入黨派紛爭。
(三)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使他人加入或不
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亦不得要求他人參加或不參
加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有關之選舉活動。
(四)不得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活
動。但依其業務性質,執行職務之必要行為,不在此
限。
(五)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為政黨、其他政
治團體或擬參選人要求、期約或收受金錢、物品或其他
利益之捐助;亦不得阻止或妨礙他人爲特定政黨、其他
政治團體或擬參選人依法募款之活動。
(六)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
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
1、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
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
2、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
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
3、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
4、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但公職候選人之配
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只具名不具銜者,不在此
限。
5、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
6、公開爲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但公職
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在此限。
(七)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要求他人不行使
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
(八)登記為公職候選人者,自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投票
日止,應依規定請事假或休假。依前項規定請假時,長
官不得拒絕。
(九)於職務上掌管之行政資源,受理或不受理政黨、其他政
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依法申請之事項,其裁量應秉持公
正、公平之立場處理,不得有差別待遇。
(十)各機關首長或主管人員於選舉委員會發布選舉公告日起
至投票日止之選舉期間,應禁止政黨、公職候選人或其
支持者之造訪活動;並應於辦公、活動場所之各出入口
明顯處所張貼禁止競選活動之告示。
三、另有關本府附屬單位預算投資之公營事業(達該公營事業
資本額50%以上):臺中捷運股份有限公司、豐原農產品
股份有限公司;本府轉投資公司(未達該公司資本額
50%):台中魚市場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市肉品市場股份
有限公司、台中果菜運銷市場股份有限公司等;以及本府
各機關對民間團體或個人補(捐)助經費等,上述以附屬
單位預算或捐(補)助團體經費所進用之人員,其中臺中
捷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及豐原農產品股份有限
公司總經理係屬中立法第17條第6款公營事業對經營政策負
有主要決策責任之人員為中立法準用對象,其餘人員請本
府各業管督導機關視業務需要予以規範。
四、有關行政中立文宣電子檔及Q&A專輯,置放於本府人事處網
站(https://www.personnel.taichung.gov.tw/)「專區
服務/專案與業務成果/行政中立及公務倫理宣導專區」
項下,請利用各種場合多加宣導利用,以強化屬員行政中
立及依法行政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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