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函轉知內政部有關原住民族報考語文、技能及各類檢定之姓名使用1案,請參閱。
說明:
一、 依據本府115年7月1日府授民戶字第1150217366號函及內政部115年6月29日台內戶字第11501245811號函辦理。
二、 依姓名條例於113年5月29日修正公布,修正第4條第1項及增訂第2條第3項規定,臺灣原住民族之中文傳統姓名或漢人姓名,均得以傳統姓名之原住民族文字並列登記;另臺灣原住民族依其文化慣俗登記傳統姓名者,得使用原住民族文字,其傳統姓名並得單列原住民族文字登記,不受應使用中文文字之限制。
三、 次依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第1項規定,臺灣原住民族傳統姓名以原住民族文字登記者,應使用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公告之原住民族語言書寫系統所列之文字及符號;又依原住民族委員會108年5月28日原民綜字第1080033473號函,當事人以上開書寫系統,申報其傳統名字之羅馬拼音時,應尊重當事人主張之符號及大小寫形式。
四、 復依姓名條例第14條規定,姓名自戶籍登記之日起發生效力,爰當事人戶籍登記之姓名如使用原住民族文字,以其登記之大小寫形式生其效力。
五、 請各校辦理各項考試、競賽、檢定、證書製發等相關行政作業時,確依當事人戶籍登記之姓名(含原住民族文字、符號及大小寫形式)登載,以尊重原住民族姓名使用權益。
一、 依據本府115年7月1日府授民戶字第1150217366號函及內政部115年6月29日台內戶字第11501245811號函辦理。
二、 依姓名條例於113年5月29日修正公布,修正第4條第1項及增訂第2條第3項規定,臺灣原住民族之中文傳統姓名或漢人姓名,均得以傳統姓名之原住民族文字並列登記;另臺灣原住民族依其文化慣俗登記傳統姓名者,得使用原住民族文字,其傳統姓名並得單列原住民族文字登記,不受應使用中文文字之限制。
三、 次依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第1項規定,臺灣原住民族傳統姓名以原住民族文字登記者,應使用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公告之原住民族語言書寫系統所列之文字及符號;又依原住民族委員會108年5月28日原民綜字第1080033473號函,當事人以上開書寫系統,申報其傳統名字之羅馬拼音時,應尊重當事人主張之符號及大小寫形式。
四、 復依姓名條例第14條規定,姓名自戶籍登記之日起發生效力,爰當事人戶籍登記之姓名如使用原住民族文字,以其登記之大小寫形式生其效力。
五、 請各校辦理各項考試、競賽、檢定、證書製發等相關行政作業時,確依當事人戶籍登記之姓名(含原住民族文字、符號及大小寫形式)登載,以尊重原住民族姓名使用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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