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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育部有關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於施行後,公立學校校長、教師曾任私立學校校長、教師之任職年資,於辦理或重行辦理退休時併計年資之採計上限一案

一、教育局函以,參照由當事人自行取捨規定之精神,放寬為「公立學校教師辦理退休且有併計私立學校任職年資者,如併計後逾年資採計上限,其公立學校、私立學校年資採計,由當事人自行取捨;未取捨者,由審定退休案之主管機關逕以優先採計公校年資審定之」,溯自107年7月1日生效。

二、於教育局此函發文日期起3個月內,年資逾採計上限,得於採計上限範圍內重行具結選擇採計之公、私立學校退休年資。請符合前開規定之退休教師如經當事人評估有提出變更採計年資之需要,得依退休申請程序提出重行審定退休年資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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