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證書科別與聘任科別依「中等學校任教科別教師證書對照表」認定,屬於同群專長者,或未區分專長之群別屬於同群者,可採計該段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專任教師年資,執行疑義案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函
地址:420018臺中市豐原區陽明街36號
承辦人:羅珮瑋
電話:04-22289111-55812
電子信箱:peiwei2019@taichung.gov.tw
受文者:臺中市立東勢工業高級中等學校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6月11日
發文字號:中市教人字第110004370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一 (387040000E_1100043700_ATTACH1.pdf)
主旨:有關教育部函示公立高級中等學校專任教師職前曾任私立
高級中等學校專任教師年資,教師證書科別與聘任科別依
「中等學校任教科別教師證書對照表」認定,屬於同群專長者,或未區分專長之群別屬於同群者,可採計該段私
立高級中等學校專任教師年資,辦理提敘薪級至所聘職務
等級最高年功薪執行疑義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110年6月9日臺教授國字第1100070291號函(併附
影本)辦理。
二、查上開函文略以,依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100018030號
函,自110年6月2日起可採計旨揭年資辦理提敘或重行敘
定,其符合之私校專任教師年資並不以110年6月2日後年資
為限。教師倘具旨揭年資,其辦理重行敘定薪級之生效
日,依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當事人自上開函
釋起30日內申請者,得追溯自110年6月2日起生效;於30日
後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又依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
項規定,具旨揭年資之教師,其重行敘定之請求權,自110
年6月2日起10年內不向各主管機關或學校提出申請而消
滅。
三、本案事涉教師職前具私校專任教師年資採計提敘之權益,
爰請各校務必轉知所屬教師知悉妥處。
地址:420018臺中市豐原區陽明街36號
承辦人:羅珮瑋
電話:04-22289111-55812
電子信箱:peiwei2019@taichung.gov.tw
受文者:臺中市立東勢工業高級中等學校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6月11日
發文字號:中市教人字第110004370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一 (387040000E_1100043700_ATTACH1.pdf)
主旨:有關教育部函示公立高級中等學校專任教師職前曾任私立
高級中等學校專任教師年資,教師證書科別與聘任科別依
「中等學校任教科別教師證書對照表」認定,屬於同群專長者,或未區分專長之群別屬於同群者,可採計該段私
立高級中等學校專任教師年資,辦理提敘薪級至所聘職務
等級最高年功薪執行疑義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110年6月9日臺教授國字第1100070291號函(併附
影本)辦理。
二、查上開函文略以,依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100018030號
函,自110年6月2日起可採計旨揭年資辦理提敘或重行敘
定,其符合之私校專任教師年資並不以110年6月2日後年資
為限。教師倘具旨揭年資,其辦理重行敘定薪級之生效
日,依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當事人自上開函
釋起30日內申請者,得追溯自110年6月2日起生效;於30日
後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又依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
項規定,具旨揭年資之教師,其重行敘定之請求權,自110
年6月2日起10年內不向各主管機關或學校提出申請而消
滅。
三、本案事涉教師職前具私校專任教師年資採計提敘之權益,
爰請各校務必轉知所屬教師知悉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