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以下簡稱專技)錄取或及格,參加取得執業資格之相關訓練,業經考試院、行政院於110年6月29日會銜發布,認定為得申請留職停薪之情事一案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函
地址:臺北巿濟南路一段2-2號10樓
傳真:02-23979746
承辦人:高瑋襄
電話:02-23979298#562
E-Mail:whsiang@dgpa.gov.tw
受文者:臺中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
發文字號:總處培字第1103002367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三 (110D010447_1_29093344350.pdf)
主旨:公務人員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以下簡稱專技)錄
取或及格,參加取得執業資格之相關訓練,業經考試院、
行政院於110年6月29日會銜發布,認定為得申請留職停薪
之情事一案,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1項第8款規定辦理。
二、考量專技執業證照之取得,應在強化人員對機關業務之處
理能力,且應兼顧機關業務正常運作。是以,各機關依旨
揭規定考量業務運作及個案實際情況時,宜審酌該專技執
業證照與「機關業務或現任職務間有高度關聯性」。
三、檢附考試院、行政院令1份。
地址:臺北巿濟南路一段2-2號10樓
傳真:02-23979746
承辦人:高瑋襄
電話:02-23979298#562
E-Mail:whsiang@dgpa.gov.tw
受文者:臺中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
發文字號:總處培字第1103002367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三 (110D010447_1_29093344350.pdf)
主旨:公務人員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以下簡稱專技)錄
取或及格,參加取得執業資格之相關訓練,業經考試院、
行政院於110年6月29日會銜發布,認定為得申請留職停薪
之情事一案,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1項第8款規定辦理。
二、考量專技執業證照之取得,應在強化人員對機關業務之處
理能力,且應兼顧機關業務正常運作。是以,各機關依旨
揭規定考量業務運作及個案實際情況時,宜審酌該專技執
業證照與「機關業務或現任職務間有高度關聯性」。
三、檢附考試院、行政院令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