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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會章程

臺中市立東勢工業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會章程

87.01訂定

91.03.18第一次修訂

92.03.21第二次修訂

101.06.27第三次修訂

107.05.31第四次修訂

108.05.27第五次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臺中市立東勢工業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本會)依據人民團體法及教師法設立之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二條

本會以提升教師專業地位,改善教學品質,保障教師權益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學校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臺中市東勢區東關路61328號。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維護本會教師專業尊嚴與專業自主。

二、維護學生權益。

三、與學校協議教師聘約。

四、參與教務解決各項教務問題。

五、派出代表參與本校教師評議委員會。

六、制定本會教師自律公約。

七、促進教師進修與聯誼。

八、派出代表參與本市教師會。

九、維護其他有關本會教師權益之事宜。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為本校現職專任教師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後即為正式會員。

第七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八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三、停權一年以上者。

第九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請退會。

第十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第十二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常年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9人、監事3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3人,候補監事1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晝、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執行會員大會之議決事項。

八、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理事長一人,由理事互選之。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1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三條 本會工作編組由理事長提案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若干人,顧問若干人(均為義務職),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每2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3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第二十九條 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視同辭職。理事、監事因故長期請假、辭職,餘下任期超過三個月,得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第三十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會議紀錄應於閉會後卅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新臺幣400元。

二、常年會費:新臺幣800元。(大會後一個月內繳交)

三、捐款。

四、基金及其孳息。

五、其他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三十三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第三十四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屬所在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向主管機關報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